多项医保惠民政策9月启动实施
常州广电网讯 按照市委、市政府“卫生惠民”重点工程的总体部署,市劳动保障局近期制定了医保改革方案,主要涉及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两大块,努力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医药费负担。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医保改革方案将于9月1日启动实施。
关于职工医保:多项惠民政策今明两年分3个阶段推出
第一阶段: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为方便市区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自7月1日起,在市本级统筹区和武进统筹区17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是二级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刷卡双向开通,分别在两个统筹区就医参保的医保病人在17家医疗机构就医不再按异地就医方式处理,手续简便,待遇与本地就医一致。下一步我市还将继续扩大双向开通范围,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第二阶段: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
■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500元、700元;
■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范围及服务功能;
■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支持医疗机构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个人住院医药费自付比例;提高普通住院床位费补助标准。这两个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
第三阶段: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提高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的补助标准。
关于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度政策调整涉及3个方面
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增加两类参保对象
■户籍在市本级统筹区的劳动年龄段内城镇非从业人员;
■在市本级统筹区大专段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是提高2009年度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从原来的350元调整为450元,其中政府补助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250元,个人缴纳由原来的150元调整为200元;
■“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450元,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
■“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政府补助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75元,参保人员家庭缴纳的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75元;
■“特困居民”应缴费用仍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是提高普通门诊待遇
■“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继续按每人每年50元划拨门诊个人账户,同时2009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由医保统筹基金按其所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90元;
■2009年度新增“未成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由医保统筹基金按其所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60元。
据悉,我市于9月1日至11月20日,启动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